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農險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農業保險各種準備金: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以純保險費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提存之。
二、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賠款準備金及未報賠款準備金,應參據農業保
    險理賠經驗,以符合精算原理方法估算提存之。
三、特別準備金:
    (一)每年年底應就分進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
          、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淨自留賠款、未滿
          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及賠款準備淨變動後,如有餘額,應全數提
          存特別準備金。
    (二)每年年底應就提存信用風險準備及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
          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二項附加費用收入,扣除各項成本費
          用後之餘額,全數提存特別準備金。本目餘額為負數時,結轉
          累積餘絀。
    (三)第一目之特別準備金如有不足者,得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
          準備金彌補之;如仍有不足者,得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
          金沖減彌補之。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各項成本費用,不包括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已扣除之成
本、費用、賠款與損失及每年度資金運用財務收益結轉累積餘絀之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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