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政府開發完成之海埔地,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
  前項海埔地其屬中央機開發者,登記為國有。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
  記為省(市)有或縣(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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