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會員有選舉權及罷免權。但會員不盡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應盡之義務
  ,經停權處分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會員之選舉、罷免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在水利會選舉公告閱
  覽期間向水利會辦妥登記。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會員死亡或耕地異動時,其合法繼承人或承受人於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
  三十日前,辦妥繼承或移轉登記者,始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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