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有選舉權及罷免權。但會員不盡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應盡之義務 ,經停權處分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會員之選舉、罷免權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在水利會選舉公告閱 覽期間向水利會辦妥登記。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會員死亡或耕地異動時,其合法繼承人或承受人於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 三十日前,辦妥繼承或移轉登記者,始有選舉權及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