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91.01.2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會務委員會開會前應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
  會。出席委員不足開會額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
  額時,應將連續二次延會之事實及第三次延長開會時間,以迅速方法送
  達末出席委員,屆時仍未達開會額數時,應另訂期開會。
  第三次會議時,實到人數已達會務委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
  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會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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