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委員會開會前應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 會。出席委員不足開會額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 額時,應將連續二次延會之事實及第三次延長開會時間,以迅速方法送 達末出席委員,屆時仍未達開會額數時,應另訂期開會。 第三次會議時,實到人數已達會務委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 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會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