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漁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者,應先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
  項各款規定文件及下列文件,投資漁會為同一直轄市、縣(市)者,送
  直轄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審核同意;投資漁會跨直轄市、縣(市
  )或為全國漁會者,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一、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年度參照商業會計法之
      財務報告。
  二、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文件及最近三個月之繳稅證明。
  三、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經理人、技術、生產、市場、財務、
      營運及研究發展計畫之評估。
  被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因前項投資,致其公司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
  本項同意文件核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司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並於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前項主管機關
  備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辦妥股權轉移後之股東名簿。
  四、股東繳款證明。
  五、因增資發行新股後召開之股東會議事錄。
  六、董事會議事錄。
  七、董事與監察人名冊,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八、經理人名冊,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屆期未完成前項規定者,除經前項主管機關同意展延外,主管機關得廢
  止其同意。
  前項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漁會撤回依第一項提出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應檢具撤回申請書及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書,送第一項原受理主管機關辦理。
  漁會因故停止或終止投資時,應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同
  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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