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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