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專業人才
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
六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標準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
,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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