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前項審議,並得參採下列資料:
一、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
二、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
三、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四、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
五、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
六、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
七、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
八、各業勞工工資。
九、家庭收支狀況。
十、最低生活費。
〔立法理由〕 一、經查世界各主要國家均未就最低工資之審議以法律訂定計算公式,本
法雖亦未訂定公式,惟考量最低工資之調整,旨在提高勞工及其家庭
生活之水準,與勞工必需購買力息息相關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
應為主要考量調整幅度之因素,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為求周延,並使審議會能充分衡酌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爰於第二項
定明審議最低工資並得參採之資料。另第三款所定「國家經濟發展狀
況」,諸如經濟成長率、出口總值或景氣燈號等;第十款所定「最低
生活費」,係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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