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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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