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化爐產生之灰渣如委外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 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代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置 )地點之容量負苛。如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 、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前項焚化爐所產生灰渣如自行規劃掩埋場處理者,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 畫中一併評估,並訂定掩埋場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