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教醫療建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文教、醫療建設產生之廢棄物(含實驗室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
  泥及其他廢棄物等)應規劃設置分類、貯存、處理系統,如委外清除、
  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
  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苛。如委由政府機
  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
  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
  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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