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如左: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硬式磁碟機上者,資料保有單位
          應在該部個人電腦設置開機密碼、螢幕保護程式密碼及相關安
          全措施。
    (二)非經允准不得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三)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顯
          示畫面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檔案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
          、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問
          ,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個人資料檔案之電腦操作應保留完整書面資料及電腦紀錄。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資料保有單位應定期保養維護
          ,於保養維護或更新設備時,並應注意資料之備份及相關安全
          措施。
    (二)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不得直接作為公眾查詢之前端工具
          。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應依本署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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