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場所入 口明顯處標示,其標示規格如下: 一、標示應保持完整,其文字應清楚可見,標示方式以使用白色底稿及 邊長十公分以上之黑色字體為原則。 二、標示文字內容應以橫式書寫為主。 三、標示內容應包含場所名稱、改善期限及未符合項目與日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