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場所入
  口明顯處標示,其標示規格如下:
  一、標示應保持完整,其文字應清楚可見,標示方式以使用白色底稿及
      邊長十公分以上之黑色字體為原則。
  二、標示文字內容應以橫式書寫為主。
  三、標示內容應包含場所名稱、改善期限及未符合項目與日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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