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及第八條所定貯存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材質須為不易磨損、耐腐蝕、抗壓力、不滲透並與事業廢水不起化
      學作用。
  二、構造須具有防雨遮蔽並確保貯存安全之設備。
  三、容積須足以容納代處理之事業廢水。
  四、須有防止空氣污染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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