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及第八條所定貯存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材質須為不易磨損、耐腐蝕、抗壓力、不滲透並與事業廢水不起化 學作用。 二、構造須具有防雨遮蔽並確保貯存安全之設備。 三、容積須足以容納代處理之事業廢水。 四、須有防止空氣污染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