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乙級廢(污)水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之一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經訓練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管理或操
      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
      學校工科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管
      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國民中學、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
      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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