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間內,
  應維持現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改善廢
  (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
  前項改善措施必須拆除現有設施方能繼續施工者,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
  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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