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於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期間內, 應維持現有設施正常操作,採行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改善廢 (污)水處理設施等措施。 前項改善措施必須拆除現有設施方能繼續施工者,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 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