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
偵)測、查證資料。
二、主管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進貨、
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
之相關資料。
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
偵)測、藥品費、人事費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
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
六、相關政府出版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
〔立法理由〕 一、計算積極或消極利益引用數據、資料來源。
二、參考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九條定之
。
三、參考租稅推計課稅理論,未於期限內提供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
不完整,主管機關得逕行依查得之資料或參考同業利潤標準,合理估
算所得利益,爰為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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