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最低實收資本額經修訂後,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者,財政部應函告各票
  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
  務項目及業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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