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最低實收資本額經修訂後,未達最低實收資本額者,財政部應函告各票 券金融公司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 務項目及業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