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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無息融資期限以實施者向金融機構建築融資所定期限為準。但最長不得 超過五年。 前項無息融資期限,應於無息融資契約中明定。期限屆滿,金融機構應 將款項償還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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