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
  、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辦理無擔
  保放款。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經政府專案核定之放
  款及消費者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之範圍及額度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
  內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
  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
  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
  業。
  四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
  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五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
  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或財務主
  管人員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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