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
並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檢附徵信證明文件,
由代理證券商初審後核轉本公司,經本公司徵信審定,同意訂立融資融券
契約書並開立信用帳戶。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
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他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
項開戶手續,代理證券商並應將有關證照影本核轉本公司,核轉之證照影
本應加蓋委託人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本公
司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委託或授權開戶。
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
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開戶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電腦檔案,註銷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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