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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科室職雇員承辦事件必須隨到隨辦,其係緊急者尤應提前辦理,但有特 別情形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各科室職雇員對於承辦工作或與聞事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有 絕對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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