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
  關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決前,
  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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