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 關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決前, 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