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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典(主)試委員、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 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前項人員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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