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發區及類科
  ,遇缺依序分配各用人機關訓練一年,訓練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區以外
  機關。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報請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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