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發區及類科 ,遇缺依序分配各用人機關訓練一年,訓練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區以外 機關。訓練期滿,由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報請考選部核定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