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檢覈及格者,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
  書,並將名冊函請銓敘部查照。
  前項及格證書並應註明檢覈及格者,僅得轉任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
  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不得轉調其他中央或地方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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