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應省、縣公職候職人考試:
  一、背叛中華民國,通緝有案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虧欠公款者。
  四、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五、禁治產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七、受國籍法第九條或第十八條之限制,尚未解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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