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應省、縣公職候職人考試: 一、背叛中華民國,通緝有案者。 二、褫奪公權者。 三、虧欠公款者。 四、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五、禁治產者。 六、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七、受國籍法第九條或第十八條之限制,尚未解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