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錄取人員經國防部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
程序,由國防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國防部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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