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
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提案委員二人以上共同提出,陳報院長後
,由其他委員依輪序擔任審查。提案委員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
成立確定。
前項異議之提出經陳報院長後,應自院長簽署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召開
再審查會。
再審查會之召開,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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