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科掌理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第二科掌理機關及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
院作業基金除外)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更名,爰修正序言基金名稱。
二、第一款至第十四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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