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一課掌理花蓮縣議會、花蓮縣政府與其所屬機關(花蓮縣文化局、衛生
局主管除外)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
      項。
十二、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
      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縣總決算(含
      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一課掌理之花蓮縣文化局、衛生局主管,移第二
    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第一款至第二十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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