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六、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