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遵守本府之下列管理與輔導:
一、攤(鋪)位之經營應依法辦理登記者,俟辦妥登記並將核准函與登記
    表懸掛於明顯處所後,始得營業。
二、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行為。
三、不得擅自使用電動機械或變更照明設備。
四、不得在市場內住宿或將攤(鋪)位改為倉庫。
五、不得損壞公有建築物或固定設備。
六、不得使用非公制度量衡器。
七、不得拒絕或妨礙有關機關查訪貨源、成本、數量或行銷行情等情事。
八、陳列出售之物品應公開標價。
九、應於適當場所自備不漏水容器貯存廢棄物,當日清運。
十、應按月繳清分攤之水電費及清潔費。
十一、市場攤架應以不鏽鋼材料製造為限。
十二、販賣生鮮魚、肉、家禽之攤(鋪)位,應設置冷藏(凍)設備。
十三、不得販售私菸、私酒、未經衛生檢查之肉類、軍用品及違反法令之
      物(商)品。
十四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爆炸物或易燃物品。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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