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會員大會就委員中選任,任期三年,得
  連選連任一次。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主任委員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議主席,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無法指
  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行其職權。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委員以
  多數決推選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主任委員喪失會員資格時,其主任委員之身分當然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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