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售者應親自展售並公開陳列市場處核發之許可證,不得以出租、分租、 頂讓或委任等方式由他人展售,亦不得申請名義變更或攤位繼承。 展售者經公證之合夥人符合第五條各款資格及條件者,得由展售者於合夥 六個月後,向市場處申請名義變更,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