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展售者應親自展售並公開陳列市場處核發之許可證,不得以出租、分租、
頂讓或委任等方式由他人展售,亦不得申請名義變更或攤位繼承。
展售者經公證之合夥人符合第五條各款資格及條件者,得由展售者於合夥
六個月後,向市場處申請名義變更,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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