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緩和曲線之應用
  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0公里以上時,所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須設
  置螺旋緩和曲線。情形特殊,設計行車速率在四0里以下時,免設或改
  設他種緩和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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