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19
人,瀏覽人次:
92770068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緩和曲線之應用 凡設計行車速率達每小時四0公里以上時,所有平曲線與直線間均須設 置螺旋緩和曲線。情形特殊,設計行車速率在四0里以下時,免設或改 設他種緩和曲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