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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於人行道認養期間,依法仍有管理維護權責;於認養範圍 辦理人行道鋪面及其附屬設施改善、更新時,認養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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