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築許可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得併案辦理:
一、建造執照包括雜項工作物可同時施工者,雜項執照得併建造執照申辦
    。
二、建造執照包括拆除工程者,拆除執照得併建造執照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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