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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建築許可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得併案辦理: 一、建造執照包括雜項工作物可同時施工者,雜項執照得併建造執照申辦 。 二、建造執照包括拆除工程者,拆除執照得併建造執照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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