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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中心辦理有關救援暨危機個案所需警力及醫療資源,應由警察機關派員 會同處理及由醫療院所提供相關診療。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涉及與校園(含 幼兒園)協調困難事項,應由教育機關派員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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