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辦理有關救援暨危機個案所需警力及醫療資源,應由警察機關派員
會同處理及由醫療院所提供相關診療。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涉及與校園(含
幼兒園)協調困難事項,應由教育機關派員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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