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養院應邀請具醫療、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專長之學者、相關身心障礙福 利團體之專家及教養院相關人員,組成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對象權益 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辦理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審查及評估作業。 前項推動小組之設置、審查及評估作業規定,由教養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