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管理委員會辦理之回饋地方計畫,得組成評鑑小組考核執行
成效;對經評定成效不彰之計畫,得要求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或停止辦理
。
前項評鑑小組,由市政府社會局、民政局、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都市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及區公所
代表組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