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單位張掛旗幟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視為違法張掛,依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規定處理,環保局並得廢止其許可。
前項情形,環保局並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代為執行拆除清理。
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如致本府受損害者,並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環保局並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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