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
  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得編製歲出預算分配修正表,並於
  四月三十日前送達主計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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