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市庫支付截
  止之日前,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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