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事業計畫,由研考會會同財政局、主計處擬具意見,提預算審查小
  組審查通過後簽報核定,於七十八年九月十日前分別函知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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