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配給實物,員工配給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
  十一歲以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為小口,探曆年制(以
  出生之年為一歲)其定量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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