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填報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應依左列規定填寫:
  一、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原審或最後考績各欄填寫如左:(一)機關欄:
  填寫原任職務機關全銜。
  (二)職稱欄:填寫經銓敘機關審定或准予登記之原任職稱。
  (三)職位編號欄:填寫原職位編定之號碼。
  (四)結果欄:填寫經銓敘機關對於原任職務審定之結果如「合格實授
        」或「先予試用」等。
  (五)等級職欄:填寫銓敘機關對於原任職務審定之職等職級與職系如
        「五等五級社會行政職」。
  (六)俸階俸點欄:填寫經銓敘機關對於原任職務審定俸階之俸點,如
        係依法受懲戒處分而降級(階)減俸者,應以降敘俸階或俸點為
        準。
  (七)年月欄:填寫銓敘機關對於原任職務審定或最後考績年月、階級
        (階)或減俸填核定年月。
  二、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動態各欄填寫如左:
  (一)現任機關欄:填寫現任職務機關全銜。
  (二)現任職稱欄:填寫現任職務名稱。
  (三)現任職位編號欄:填寫現任職務編定之號碼。
  (四)擬敘等級職欄:填寫現任職務擬敘之職等、職級與職系。
  (五)擬敘俸階俸點欄:填寫現任職務擬敘之俸階、俸點。
  (六)原因欄:填寫所發生動態之事項及其案由,如係退休並應註明自
        願退休或命令退休。
  (七)動態年月日欄:填寫本府對於動態事實所核准之發文日期,但有
        特殊情形(如死亡、留辦交代、先行離職、應征入伍或機關改組
        等)必須以動態發生之日填報者得照實際日期填報並應於「原因
        」欄內註明。
  三、簡薦委任公務人員動態各欄填寫如左:
  (一)「冊列字號」欄;免於填寫。
  (二)「原服務機關欄」:應填寫原任職務機關全銜。
  (三)「原任職務」欄:應填寫經銓敘機關審定或准予登記之原任職務
        。
  (四)「原審情形」欄」應將銓敘機關對於原任職務審定或准予登記之
        「年月」、「結果」、「等級」、「俸額」分別填入(原敘級俸
        應包括原職歷年考績考成奉准晉敘之級俸在內,如係依法受懲戒
        處分而降級減俸者,應以降敘級俸為準,本府核准之暫支薪額及
        年終成績考核所加支薪額均不得填報)。
  (五)「現任機關」、「現任職務」兩欄:應將所調任之現任職務及機
        關全銜分別填入(在同一機關內調任職務者其「現任機關」欄得
        填機關名稱如「本府」、「本局」、「本處」。「現任職務」欄
        內並應加註現任職務之擬敘等級俸額情形如調任同一職等職務得
        仍敘原級俸並應於該欄內加註「照原敘」三字。調任現任職務依
        照規定應敘之級俸低於原敘之級俸而予改支本職最高級俸仍照支
        原敘級俸者,應於該欄內加註改支本職最高級俸00元或仍支原
        敘級俸由高職等調任或降調低職等職務者應予改敘低職等最高級
        俸,如原任廉任職務調任委任職務者,應於該欄內加註改敘委任
        一級支俸00元)。
  (六)「原因」欄:應將所發生動態之事項及其案由填入,如係退休並
        應註明自願退休或命令退休。
  (七)「動態年月」欄:填寫本府對於動態事實所核准之發文日期,但
        有特殊情形(如死亡、留辦交代、先行離職、應徵入伍或機關改
        組等)必須以動態發生之日填報者,得照實際日期填報並應於「
        原因」欄內註明。
  (八)動態登記書內「受文者」三字之下凡屬填報委任薦任人員應填「
        銓敘部」,簡任人員應加填「行政院」一份。
  (九)登記書層轉機關各欄內之機關長官全銜應填寫機關全銜並應由填
        報機關依照第十一條規定程序填列報核(依照規定可逕報本府核
        轉者表內層轉機關欄則免填列)。
  (十)登記書表格式均應按規定標準製用,書表內各欄均應依照規定填
        列不得遺漏。
  人事、主計及保防工作人員動態登記書依各該人事管理系統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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