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各機關擬訂市法規,於送市政府法務局審議前,必要時,得邀請學
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依職權舉行聽證或說明會,聽取人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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