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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補助及投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府投資影片製作,應與影片製作者依本府投資比例分配投資收益,並存 入影片發展基金專戶。 前項投資收益,應計算至影片上映或發行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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