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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為辦理社區更新、諮詢、 輔導、推動等更新工作業務需要,得在適當地區設更新工作室,其所需 人員由本處總員額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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